野生动物非宠物, 喜爱不能错爱( 七 )

去年年底 , 浙江海宁一名喜欢养“异宠”的男子王某 , 因买卖变色龙 , 被海宁市法院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 缓刑1年6个月 , 并处罚金1万元 。 经鉴定 , 从王某房内搜到的高冠变色龙 , 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名录 , 禁止国际贸易 , 所以个人买卖和饲养是违法的 。

那么 , 异宠爱好者如何才能避免踩到法律红线?专家建议 , 应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

我国《刑法》规定 ,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 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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