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强调,培训机构招生不得妨碍义务教育实施( 二 )

《规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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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业务范围从事培训业务 , 不得违法招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全日制培训 , 替代实施义务教育;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 , 不得诱导家长将适龄儿童、少年送入培训机构 , 替代接受义务教育;不得有违反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训内容 , 不得以“国学”为名 , 传授“三从四德”、占卜、风水、算命等封建糟粕 ,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

《规定》明确 ,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要切实履行监护人职责 , 除送入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或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相关社会组织外 , 不得以其他方式组织学习替代接受义务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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