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厕器握把被定枪支散件”案件将重审( 三 )

  在此案中,通厕器配件是否为枪支散件,成为对姜志平定罪的关键。

  一审庭审现场,姜志平演示了从网上购买并直接邮寄至法院的通厕器握把,是如何在通厕器上工作的。另一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展示了电商平台上正在销售同类型握把的页面,以证明握把并非枪支散件。

  一审判决书显示,姜志平曾在侦查阶段供述称,自己是在网上了解到气枪握把的相关信息后,画了设计图并打造模具、批量生产。

  姜志平的辩护律师杨卫华说,本案中的枪支是一种名为“气排”(或称“快排”)的自制枪形物。

  一审案卷中,鉴定机构对姜志平生产的握把,与鉴定机构之前认定的一把快排枪进行了比较。这把“对照参考”枪符合“动能比大于1.8”的枪支认定标准。比对结果显示,二者形制和功能上完全相同。由此,鉴定机构认定,涉案的自制枪形物属于枪支散件。

  杨卫华认为,公安部对枪支弹药的鉴定工作有明确规定,对于非制式枪支的功能判定,应当与制式枪支进行比较,上述鉴定程序违反规范。

  阜阳中院以《枪支散件的检验方法》并非要求枪支散件必须有功能上的完全排他性为由,驳回了一审律师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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