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一男子抢夺公交车方向盘险酿惨剧 获刑四年半( 三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陈某不顾他人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 , 抢夺正在行驶中的公共汽车方向盘 , 致使车辆发生明显偏移 , 并引起车上乘客恐慌 , 虽未造成严重后果 , 但已危害公共安全 , 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且陈某曾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入狱 , 案发当天刚出狱1个月 , 系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 , 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 属累犯 , 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 考虑到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庭审中自愿认罪 , 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 ,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

今年年初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 《意见》强调 , 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 , 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 , 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 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 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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