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医药公司回扣1600余万元 医院副院长被判12年( 二 )

富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被告人孙志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多次收受他人财物 , 数额特别巨大 , 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 依法应予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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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 被告人孙志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自愿认罪 , 并积极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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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全部赃款 , 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 遂根据被告人孙志龙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表现 , 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 并处罚金200万元 。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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