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延边中心支公司三宗违法遭罚 虚列专管员工资( 五 )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 ,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撤销任职资格 。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为取得资格证书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 , 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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