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吉林违规遭罚 保险销售人员档案未准确登记( 三 )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销售人员信息登记表、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 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 , 我局决定作出对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

社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 。 逾期 , 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 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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