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泰股份实控人杨树坪吃警示函 未履行其增持承诺( 三 )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 , 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 , 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 , 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 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 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 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 , 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规定: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 , 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 , 我会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 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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