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各级检察院应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 二 )

社会

法律规定;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办案方法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体现检察机关职能作用 , 取得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等四个条件 。

《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指导性案例的征集遴选程序 , 明确了省级检察院在收集审查和推荐备选案例方面的具体责任 。 按照《规定》 , 省级检察院负责本地区备选指导性案例的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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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和向最高检推荐工作 。 办理案件的检察院或者检察官可以向省级检察院推荐备选指导性案例 。 省级检察院各检察部和法律政策研究室向最高检对口部门推荐备选指导性案例 。 最高检经初步审查认为可以作为备选指导性案例的 , 应当通知推荐案例的省级检察院报送案件卷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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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指出 ,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统筹协调指导性案例的立项、审核、发布、清理工作 。 最高检各检察厅和法律政策研究室分工负责指导性案例的研究编制工作 。 各检察厅研究编制职责范围内的指导性案例 , 法律政策研究室研究编制涉及多个检察厅业务或者院领导指定专题的指导性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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