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伪造医保票据将被联合惩戒( 二 )

在内容上 , 除了规定了对定点医药机构与协议药师的监督与管理之外 , 还首次对参保人个人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 主要明确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使用医疗保障基金就诊、购药 , 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就诊、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 , 不得将本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出租(借)给他人;不得伪造变造证明材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

同时 , 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定点医药机构与协议医师或药师的各种违规行为按“情节轻微”“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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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特别严重”4档划分进行了详细的分类 , 明确了处罚标准 , 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经办机构中止或解除医(药)师服务资格、责令经办机构中止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移送有关行政部门等 , 罚款数额从2倍到5倍不等 。

而对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 , 则规定:将本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出租(借)给他人或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 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医疗保障基金 , 暂停其联网结算待遇不超过12个月 , 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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