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专利法呼之欲出 职务发明规定存争议( 四 )

在删除主张者看来,新增规定首先并无必要性 。 有关职务发明创作奖酬问题,在现行法律规范中已有详尽规定,体现在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同时这些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并未引起争议 。

其次,职务发明的奖酬问题本质上属私权范畴,也即其是市场的问题,应该在这方面给企业充分的自主权,由单位与发明人就权利归属以及报酬事项进行约定,而非直接由法律规定 。 “这一新增规定是对市场的不当干预,增加了单位的创新成本,不符合市场经济的理念 。 ”腾讯公司高级专利顾问王为说 。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现行职务发明制度模式下并无对发明人的“风险分担”机制,如果新增“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的奖酬,难免会使发明人更加“功利化”,并易造成非正常索酬纠纷 。 王为认为,新增规定“叠床架屋”,极有可能导致大量“功利性专利”的出现,以及大量的“职务发明创造奖酬”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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