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基金监管条例征求意见:骗保拟纳入失信黑名单( 四 )

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伪造变造票据、处方、病历等证明材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 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医疗保障基金 , 暂停其联网结算待遇不超过12个月 , 并处违法数额五倍罚款 , 涉嫌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除此之外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于违反条例相应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 可以给予公开曝光、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等惩戒措施 。

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 , 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实施联合惩戒 。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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