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修改“痛经假”引热议 官方:提升女职工幸福感( 三 )

除此之外 , 除了修改第七条第二款之外 , 青海省政府还将旧版《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修改为:“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包括自然流产、人工流产) , 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 , 给予产假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 , 给予产假四十二天;怀孕七个月以上的 , 给予正常产假九十天 。 ”

而这一条也删去了“医疗部门证明”部分 , 其在旧版办法中的表述为: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包括自然流产、人工流产) , 所在单位应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 , 按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 , 给予产假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 , 给予产假四十二天;怀孕七个月以上的 , 给予正常产假九十天 。

江苏新闻

刘敏表示 , 青海省政府对《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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