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贩在屠宰厂被扎死 家属起诉屠宰厂“刀具管理不力”( 三 )

被告屠宰厂表示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 其代理人说 , 邓某遇害的整个事件当中 , 屠宰厂并无任何违法行为 。 “被害人遇害身亡 , 直接且唯一的原因是邓某与王某二人之间的恩怨引发的 , 与屠宰厂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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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一方认为 , 王、邓二人最初的互殴 , 以及邓某被刺中之后 , 屠宰厂均积极进行了救助 , 虽未阻止悲剧发生 , 但已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 , 主观上没有过错 。 同时 , 屠宰厂并非开放性的公共场所 , 企业与采购商之间 , 没有涉及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明文 。 “这把刀确实是屠宰厂的 , 但屠宰厂干的就是生猪屠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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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 刀是主要的生产工具 。 ”代理人表示 , 从王某在实施故意杀人时 , 偷取刀具并迅速实施杀人的行为来看 , 被告无法预知或阻止 , 在整个过程中 , 被告一方并无过错 。

最后 , 原告代理人追加行凶者王某为本案被告 , 并提交申请书 , 该案将择期继续开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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