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经济体如何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 三 )

三是致力于形成系统协调的竞争法律体系 。 1948年 , 英国诞生了第一部竞争法 ,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演化与发展 , 形成了体系完善且结构合理的竞争政策法律 。 法律体系的完备使违反竞争政策的相应行为都能在法律框架内得到解决 。

在组织层面 , 大多数国家选择设置权威、单一的执法机构 。 一方面 , 将执法机构从具有多重职能的综合部门中转移出来 , 使竞争政策职能更加统一透明 , 以克服执法机构在管辖边界上可能出现的执法责任主体不清等问题 , 有效避免了为协调不同机构的行动所带来的高额成本 , 保障了竞争政策的顺利实施 。 另一方面 , 将多个竞争执法机构合并确保竞争执法统一性 。 比如 , 英国就将两个竞争政策管理机构——竞争委员会(CC)和公平交易办公室(OFT)合并成机构竞争与市场管理局(CMA) 。 合并后机构的重要目标是成为一个值得信赖的政府竞争政策顾问 , 通过最大限度地与政府及公共机构合作 , 在一些政策出现限制竞争发挥作用或者违背竞争机制时 , 建设性地影响法律和政策制定 , 提出兼顾竞争的替代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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