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近400万元 江西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领刑受罚( 二 )

2016年2月20日 , 被告单位江西某公司在申报所属期2016年1月增值税时 , 被告人付某延发现公司已经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22914523.67元 , 应纳税额3895468.80元 。 因资金紧张 , 无法全部缴纳上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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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 付某延遂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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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公司兼职会计刘某在申报2016年1月增值税时 , 虚假申报未开具发票的销售额为-2217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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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额为-3768900.00元 。 该公司2016年1月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 , 金额为485576.38元 , 抵扣进项税额82547.99元 , 申报缴纳税款44020.81元 , 此后均为0申报 。 故该2016年应缴增值税税款3812920.81元 , 实际缴纳44020.81元 , 逃税3768900元 , 逃税额占全年应缴纳税额的98.84% 。

2016年11月9日 , 安义县国家税务局经核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上述逃税行为 , 遂向其下发并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通知补缴税款 , 同年12月16日 , 又向其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 但该公司至今仍未补缴税款也未接受处罚 。 2017年1月16日 , 安义县国家税务局将该公司涉嫌逃税一案线索移送安义县公安局 , 安义县公安局于当日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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