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共有产权房,5年内不准转让,个人需定期缴租( 四 )

购房人自核准产权登记之日起满5年而未满8年的 , 也可按申请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时点市场价格购买政府产权份额 。

外循环方式流转指的是 ,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自核准产权登记之日起满8年 , 可向区住建局提交上市申请 , 同等条件下 , 代持机构可优先购买购房人所占份额 。 代持机构明确表示放弃购买或超过7个工作日未表态的 , 经购房人和代持机构协商一致 , 可共同向其他符合本地住房限购条件家庭转让房屋 , 新购房人取得商品住房产权 。 原购房人和代持机构按照所占产权份额获得转让总价款的相应部分 。

购房人需定期缴纳政府产权份额比例的租金

购房人在未取得房屋完整产权期间 , 需按月或按季度向代持机构缴付政府产权份额比例的租金 , 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与共有产权人才住房的采用不同租金标准 , 租金征收标准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核减 。 对象一与政府共同持有产权期间的租金标准(即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租金水平的原则 , 由区住建局会同物价部门确定 。 对象二与政府共同持有产权期间的租金标准(即共有产权人才住房) , 应在共有产权住房申购公告中即予以明确 , 由第三方独立专业评估机构根据房源推出时点市场租金情况进行评估 , 参考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 代持机构往后每5年委托第三方独立专业评估机构重新评估租金标准 。

共同持有产权期间 , 代持机构、购房人依法规分别缴纳相关税费;不动产发生交易时产生的相关税费亦亦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 物业服务费由购房人承担 , 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 。 购房人按照本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 全额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同时应当根据约定 , 承担房屋日常管理维护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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