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建立全国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二 )

“十二五”以来 , 我国建立了碳排放强度控制制度 。 从考核结果看 , 很多地区碳强度下降目标完成较好的原因在于作为分母的GDP增速较快 , 而不是因为作为分子的碳排放量下降 。 碳强度控制制度与我国正在试运行的碳排放交易体系中的“配额分配—配额履约—配额交易”逻辑不尽匹配 。

因此 , 应以碳排放总量控制取代碳排放强度控制 , 将碳排放强度作为衡量碳排放管控力度的参考性指标 , 以碳排放总量作为直接性指标 , 从碳强度过渡到碳总量 , 与国家自主贡献文件中提出的2030年峰值目标更加匹配 。

我国已建立了能源总量控制制度 , 但很多高耗能的重工业是国民经济基石 , 单从能源总量角度控制会限制这些行业的发展

社会

。 如果使用可再生能源发展高耗能行业 , 用可再生能源满足高耗能需求 , 则能同时满足行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重需求 。 能源总量控制制度的初衷是限制化石能源排放 , 而没有必要限制可再生能源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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