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聚会时借钱给老同学 还债300万还欠320万( 五 )

而袁先生告诉紫牛新闻采访人员,他从来没有收到过李先生借给他的现金,两人之间的借还持续两三年,从来没有记过账,只听李先生说欠多少,该还多少,他就照办,也是一笔糊涂账。

但摆在台面上的,仅就可计算的往来资金流水来看,就是袁先生借了李先生115万元,还了300多万,还写了一张320万元的欠条。

律师:年利率不得超过24%

对此,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唐迎鸾律师告诉紫牛新闻采访人员,从该案例来看,首先是要明确袁先生和李先生之间借款本金数额,由于借款时间跨度长,往来账目比较混乱,目前仅就袁先生提供跟李先生的资金流水来看,袁先生三年间共向李先生借款约11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一般不得超过24%;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借款人已经按该区域内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不能再要求出借人返还;如果借款人还没有支付利息的,则对于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最高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部分则属于绝对无效。从袁先生的还款记录来看,袁先生实际还款300多万元,如果按照本金115万元计算,袁先生所还款项已经远超出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最高限额,也就是说本息早已付清。

其次,《民法总则》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关于多出来的320万欠条,如果袁先生能够证明其确实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写下欠条,即出具该欠条并非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欠条上载明的欠款事实根本不存在,那么袁先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最后,如果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袁先生遭遇的是“套路贷”,那对方有可能已涉嫌刑事犯罪。袁先生可以报警处理,且在刑事案件审理完毕后,可以通过刑事追赃程序追回自己的损失。

唐律师称,这也提醒市民,借款最好是通过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进行。如果是亲戚朋友之间的借贷,也要书面约定本金、利率、还款期限等,同时保留款项往来记录,切勿贪图省事,搞成一笔糊涂账。较真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进展:已报警,警方正在调查

袁先生告诉紫牛新闻采访人员,他遇到了一个久未谋面的朋友,同时他也向对方借了钱,朋友看出了他的憔悴,在再三追问之下,袁先生这才第一次透露了这个如大山般压在心头的“秘密”。在朋友的鼓励下,袁先生决定向警方报警。“他知道我胆小,一次次打电话鼓励我,一直有十多天,我这才决定报警的。”袁先生对紫牛新闻采访人员说,如果不是朋友的鼓励,他还不知道要向别人瞒多久。目前,南京江宁公安分局麒麟派出所已介入调查。而截至发稿时,袁先生仍在派出所配合警方的调查。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