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庆华:用户对数据授权的优先级高于平台( 二 )

用户作为数据生产者 , 是数据的“优先权利人” , 网络平台中个人对于个人信息的控制权是具有优先性的 。 汪庆华认为 , 从政治经济学的视角判断用户和平台企业间数据权属关系 , 得出平台享有用户数据的增值权益 , 并不符合财产取得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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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庆华提到 , 个人信息权是包括访问权、可删除权、可携带权等相关权利 。 用户头像、昵称属于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客体 。 可携带权不是一个空洞的权利 , 在技术可行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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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造成平台负担前提下 , 平台有义务配合用户将个人信息传输给第三方 。 汪庆华认为 , 从互联网发展来看 , 携带权在竞争法的效果上是好的 , 是能够促进创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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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次会议中 , 专家学者就数据问题和反垄断法方面展开讨论 。 互联网平台实现公平竞争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 企业对于数据的保护同样需要遵守平台和用户意志的契约精神 。 互联网超级平台 , 更应该负起平台公平竞争责任 , 与监管等主管部门相互配合 , 成为用户个人数据的捍卫者 , 而非垄断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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