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庆华:用户对数据授权的优先级高于平台

3月25日 , 社科大互联网法治论坛第18期“超级网络平台的公平竞争义务及平台责任”研讨会举办 , 主办方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 。 会上 , 多位专家学者就快速发展互联网环境下的企业之间商业竞争及其中用户数据权益问题进行沟通和探讨 。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数字经济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汪庆华提到 , 在用户数据生产和使用上 , 用户与平台并不是契约关系 。 用户作为数据生产者 , 对第三方平台的数据授权效力应高于平台授权 。

(图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数字经济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汪庆华)

汪庆华认为 , 个人信息权是用户的基本权利 。 《民法总则》第111条确立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 同时第127条规定了“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 这从立法层面奠定了对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要优先于对数据的保护 。 在部分商业竞争案例中 , 企业可能就数据池享有竞争性财产权益 , 但用户个人对其个人信息、数据的授权和支配应具有优先性 。 以微信和抖音多闪间关于用户头像、昵称争议为例 , 如果个人授权和平台授权不一致 , 个人授权应具有压倒性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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