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借给同学3万到倒欠320万 三年后他终于报警了( 九 )

按有记录的往来资金 , 本息应早已付清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唐迎鸾律师认为 , 从该案例来看 , 首先是要明确袁先生和李先生之间借款本金数额 , 由于借款时间跨度长 , 往来账目比较混乱 , 目前仅就袁先生提供的跟李先生的资金流水来看 , 袁先生三年间共向李先生借款约115万元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 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一般不得超过24%;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 , 借款人已经按该区域内的利率支付利息的 , 不能再要求出借人返还;如果借款人还没有支付利息的 , 则对于超过部分 , 法律不予保护 , 最高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部分则属于绝对无效 。 从袁先生的还款记录来看 , 袁先生实际还款300多万元 , 如果按照本金115万元计算 , 袁先生所还款项已经远远超出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最高限额 , 也就是说本息早已付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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