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首例工伤保险基金先行赔付全额追偿到位( 三 )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 朝阳区社保中心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追偿书》 , 是履行法定义务和行使法定职权的行政行为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追偿权 , 既是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有力维护和管理 , 也是对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缴纳义务的强化 。

在王先生亲属已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情况下 , 法院仍作出了判令某校园礼仪服饰公司支付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判决 。 因此 , 《追偿书》是对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效力的尊重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无判断是否应扣除相应项目的自由裁量权 。 该公司的主张 , 是对生效文书的质疑 , 并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审核行政诉讼审查范围 , 故不予支持 。

该案主审法官朱军巍指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先行支付义务后 , 即取得向用人单位追偿的权利 。 工伤保险基金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社会性 , 为维护社保基金的合法使用 , 发挥其应有功能和价值 , 不放纵不履行强制缴纳工伤保险义务的违法行为的需要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偿权的行使既是法定职责也是法定义务 , 不得随意放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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