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伪造信用卡内涵 促进科学定罪量刑( 五 )

不过 , 伪造具有合法有效的信用卡特征和要求的空白信用卡 , 不仅对信用卡管理秩序构成了侵犯 , 而且往往是伪造信用卡乃至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或者其他金融诈骗犯罪的预备行为 。 加之空白信用卡的伪造系“技术活儿” , 普通百姓难以为之 , 故而手工制作一两张空白信用卡以观赏把玩 , 现实生活中不乏其人 , 但非法持有、运输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数量较大 , 显非出于普通百姓的正常社会生活意图 , 如有证据足以证明其为实施信用卡诈骗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 即以信用卡诈骗罪的预备行为定性处理;而在证据难以证明行为人的真实用途的情况下 , 亦可推定行为人具有妨害信用卡秩序之主观故意 , 从而论之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 正因为如此 , 刑法典第177条之一将伪造信用卡与伪造空白信用卡并列规定于第1款之中 , 既昭示了两者在行为样态和内容上的区别 , 又表明了两种不同行为样态的共同违法实质即妨害信用卡监管秩序的法益侵害本质 。 同时 , 刑法典第177条要求伪造空白的信用卡必须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 , 而对于伪造信用卡 , 则无此具体限制 , 从而实现了伪造空白的信用卡这一预备行为的独立定型化 , 以严密法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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