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严厉查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等行为( 二 )

通知要求 , 加强属地药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管 , 严厉查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等行为 。 市(或县)级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要对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严格审核把关 , 不具备条件的 , 不得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 对于查实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执业药师“挂证”的 , 应通报当地医保管理等部门 , 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 , 形成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 对于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 , 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 , 并对外公示 。 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 , 积极探索多部门联合惩戒、共同打击的长效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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