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快保护”可“先行发布禁令”( 二 )

申请发布禁令:

需交证据提供担保

依据本月开始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投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 市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存在侵权事实的 , 可以“先行发布禁令” , 责令涉嫌侵权人立即停止涉嫌侵权行为 , 并依法处理 。 发布禁令前 , 可以要求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适当担保 。 经调查 , 侵权行为不成立的 , 应当及时解除禁令 。

对此 , 《禁令规定》首先明确“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 是指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定职权处理的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原产地地理标志的行为 。 在具体流程上 , 要求申请先行发布禁令应当递交申请书和相应证据材料;执法机关发布禁令前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适当担保 。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 应当同时提交承诺书 , 声明在申请有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情形下 , 同意以担保金承担对被申请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 以现金形式提供担保的 , 担保金可以存入市市场监管部门指定账户 。 申请人不按执法机关要求提供担保的 , 驳回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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