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负责人应与学生共餐 4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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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公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下称《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应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还应建立家长陪餐制度;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该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指出,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规定》再次对小卖部问题作出规范,要求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关于学校食堂,《规定》中称,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应当在学校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
此外,《规定》还多处提及家长参与问题,例如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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