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发文规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 三 )

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重大事项上 , 应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 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 同时畅通师生家长对食品安全的投诉渠道 。

出于食品安全考虑 , 《规定》要求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 , 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 , 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 , 不得少于125克 , 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 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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