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办法》( 六 )

第八条 其他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按照半年度频率和并表口径 , 在财务报告中或官方网站上披露最近两个季度的净稳定资金比例、可用的稳定资金及所需的稳定资金期末数值 。

第九条 商业银行首次披露时 , 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披露最近三个季度的净稳定资金比例相关信息 。

第十条 商业银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的 , 应当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延迟披露 。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确保所披露的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并承担相应责任 。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净稳定资金比例对外披露数据与监管报送数据之间的一致性;如有重大差异 , 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解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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