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办法》( 四 )

第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实施监督管理 。

第四条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核准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以下简称高级法银行) , 应当至少按照半年度频率 , 在财务报告中或官方网站上披露最近两个季度的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 。 若只在官方网站上披露 , 高级法银行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提供查阅上述信息的网址链接 。

第五条 高级法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模板、说明和要求 , 自2019年起按照并表口径披露季末净稳定资金比例及各明细项目数值 。 除特殊规定外 , 净稳定资金比例各项目折算前和折算后的金额均需要披露 。

第六条 高级法银行还应当披露与净稳定资金比例有关的定性信息 。 根据相关性和重要性原则 , 高级法银行可以披露以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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