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4月1日起降低部分港口收费标准( 三 )

此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 有效期5年 。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政策执行和市场变化情况适时完善相关政策 。 原交通部《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事宜的通知》(交水发〔2006〕238号)和《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交水发〔2017〕104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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