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发布2018年度消费者维权十大案例 这些陷阱你踩过吗( 二 )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快递企业为减轻自身责任,常在运单背后载明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但此类免责条款并不当然地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并对消费者产生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快递运单寄件人处无人签名,被告建达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将保价条款向尤某提示阅读,故该保价条款不能作为合同的内容,应认定无效。

  陷阱三:商家将旧车当新车卖

  泰兴的唐先生从宝华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谁料“新车”才开一个多月就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修理过程中,唐先生意外发现,该车前后保险杠均有维修过的痕迹,遂向法院起诉索赔。法院认定宝华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其赔偿原告3倍购车款共计27万元。

  李友根说,本案涉及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针对欺诈与隐瞒信息范围的关系所存在分歧,“以汽车销售领域为例,对经营者隐瞒汽车的交易信息、微小维修信息等是否构成欺诈、进而适用惩罚性赔偿,各地法院有不同的理解与裁判。”他说,判断某类信息是否应当告知消费者,应以普通消费者的正常理解、认识与要求为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所规定的“欺诈”,包括所有能够影响交易决策或交易条件的信息,此类重要信息应属于经营者有义务告知的内容。

  陷阱四: “名校包过班”只提供培训服务

  2016年2月,王某与某培训中心签订了一份该培训中心提供的《名校包过班入学协议》,其内容为:我们的辅导确保让你的孩子顺利进入名校!如有不通过,全额退款!金额2.2万余元。王某交纳这笔培训费后,孩子王某某便在该培训中心参加培训。2017年7月,王某某参加某实验中学的小升初自主招生考试,因分数不够未被录取。王某认为培训中心应退还所有培训费,该培训中心则称,“包过班”仅是一个培训班的称谓,其已提供培训服务,不同意退款。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全额退款,获得法院支持。

  该案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中王某与某培训中心签订的是“包过班”协议,其孩子未通过名校升学考试,即意味着某培训中心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协议约定,某培训中心应当退还培训费用。

  陷阱五:商家规定“预付卡刷过后概不退款”

  2017年7月24日,市民史某到某健身公司花近4000元办理了一张瑜伽会员卡。按照该会员卡办理规定,史某享有一年内无限次瑜伽课程学习资格,但会员卡刷卡之后不能退款。办卡后第三天,史某因个人原因提出退卡申请,要求返还会员费。健身公司认为,史某已刷卡上过课,根据办卡协议不能退还会员费。史某遂向法院起诉,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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