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发布2018年度消费者维权十大案例 这些陷阱你踩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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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消费领域新模式、新业态层出不穷,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应如何维权?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3月1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8年度消费者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为消费者绕开“新陷阱”支招。
陷阱一:卡内余额高于单程最高票价才能乘地铁
如果地铁卡里还剩7元,坐一趟地铁最低只需2元,你能坐几次?答案曾是“一次也坐不成”——因所持交通卡储值金额低于单程最高票价,苏州大学法律专业女生小吴两次乘坐地铁时被拒于闸门之外。小吴和同学为此调查了北京、天津等16个城市的地铁,发现大部分城市按照单程最低票价进站原则运营,而苏州却是按单程最高票价对乘客进站加以限制,小吴遂将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院。去年年底,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苏州市轨交公司需按最低票价进站的原则修改相关规定。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友根说,公共服务部门与相关企业应依据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面梳理与反思既有业务规则,以尊重与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原则,改变管理者本位的观念与做法,真正提升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对于提起此类诉讼以维护公众利益的消费者,全社会应给予广泛支持与鼓励。”
陷阱二:快递公司单方设定最高赔偿额
去年4月,尤某委托建达公司将两只玻璃展柜运送至广东省佛山市某镇。建达公司收取600元包装运输费后,所开具运单背面的契约条款提示:未保价货物若发生损坏,最高赔偿金额为500元。尤某未对快递物进行保价且未在寄件人签名处签名。而收货人接收货物时发现展柜损坏,拒绝签收。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尤某起诉要求建达公司赔偿快递物损失费5000余元,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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