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规定要求不得阻挠或拒绝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 三 )

《通知》要求 , 海南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 , 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 , 并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 。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 , 合同各方应积极配合 , 及时到房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为购房职工提供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必要材料 。

依据《通知》 , 缴存职工可通过12345市民热线等渠道 , 投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拒绝住房公积会贷款问题 。 根据投诉线索 , 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要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调查 , 核实违规事实及情节 , 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 。 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 , 将予以通报、公开曝光 , 并将开发企业、房屋销售中介机构相关违规信息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列入“黑名单” , 实施联合惩戒 。

《通知》还规定要适度调整贷款政策 。 鉴于部分职工购买2017年9月28日前取得出让用地开发建设或采取装配式建造方式建造的新建楼盘 , 因楼盘未封顶无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特殊情况 ,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应根据缴存职工需求 , 阶段性开放“商转公”业务受理及审批工作 , 细化申请条件、申请资料、办理程序等内容 。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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