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私藏400多发子弹 自称是遗物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三 )

检察官说:“2014年6月 , 被告人姜某某的父母相继去世后 , 其在整理遗物时发现其父亲生前在某国有企业武装部工作过程中所遗留的子弹400余发 , 后姜某将上述子弹一直保存在身边 。 2015年7月 , 姜某开始租住上海市青浦区某小区房屋 , 并将上诉子弹保存在该房屋阳台上 , 2018年8月底9月初 , 姜某某因与房东发生纠纷搬走时未来得及将子弹带走而被查获 。 经鉴定 , 被告人姜某某所持有的子弹均为有效子弹 , 其中部分系战斗用军用子弹 , 部分系小口径运动弹非军用子弹 。 ”

检察官介绍:姜某触犯了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 且已经达到法定构罪标准 , 法院最终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3条第48条的规定 , 国家对枪支弹药实行严格管制 ,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 同时该法第5条至第12条对枪支的配备和配置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 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单位才能配备枪支弹药 , 个人只有在特定的职务行为中才能由单位配备使用 , 或者经政府主管部门许可配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第1款 ,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 ,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一下有期徒刑 , 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 非法持有军用子弹2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200发以上的 , 即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 。

本案中被告人姜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 , 非法持有弹药的数量达到了法定构罪标准 , 最终以非法持有弹药罪对其提起公诉 , 后法院判其非法持有弹药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男子私藏400多发子弹 自称是遗物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男子私藏400多发子弹 自称是遗物被判有期徒刑一年//----江苏龙网 http://www.jiangsulong.com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