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厦门!老汉水中突发疾病身亡 酒店是否担责?( 六 )

酒店方面解释称

泡澡池水深只有1米 , 水温40摄氏度左右 , 刘先生滑入水中不到一分钟 , 没有挣扎呼救 , 旁人均可能理解为是把脸和身体潜入水中 , 不具有特别的安全隐患和危险性 。 因此 , 刘先生更可能是因为自身身体突发的疾病造成的 , 而非溺水 。

判决

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足

酒店被判承担10%责任

思明区法院一审认为 ,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本次事件 , 酒店已在泡澡池入口设置“温馨提示” , 并在有人呼救后第一时间施救 , 应认定酒店尽到了事发前提示、事发后及时施救的安全保障义务 。

但是 , 酒店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方面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一是泡澡池不适合潜水 , 酒店应对潜水的消费者给予更多关注和提醒 , 现场服务员并未对疑似潜水的刘先生给予任何关注和提醒;

二是现场除了提示牌 , 且未有证据显示酒店还有对消费者进行口头或书面提示 。

因此 , 一审判决酒店因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足 , 承担10%的赔偿责任 , 并再承担5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共计须支付刘先生的女儿10万余元 。 刘先生的女儿不服一审判决 , 提出上诉 。 去年9月 , 经市中级法院审理 ,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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