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随意发短信广告!新修订《江苏省广告条例》今起施行(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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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广告扰民,垃圾短信不断,已经成为社会公众反响强烈的问题,涉及到公民的人身和人格权等基本权利。虽然,仅仅从规范广告发布的角度,不足以彻底解决这一综合性社会问题,但《条例》仍为此作了积极的努力。《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电子信息等方式,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当事人提供拒绝继续接受的方式。”并明确“在电子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的方式也视为发送广告。《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电信业务经营者”以及“通信管理等部门”等主体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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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随意发短信广告!新修订《江苏省广告条例》今起施行

资料图。来源:视觉中国网

  三是互联网广告发布不能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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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越来越方便人们生活,与此同时,任性的互联网广告也在不断挑战正常的网络市场秩序,互联网广告诱使用户点击,弹窗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等情形并不少见。《条例》针对上述常见的互联网广告违法问题,在借鉴吸收《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进行了规范。《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互联网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此外,由于2015年新《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对前端页广告发布者的责任规定不明确,链接跳转广告成为广告监管的重点、难点,也成为违法广告的高发地带,社会反响较大。《条例》根据《广告法》的立法宗旨,对链接跳转广告中的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在核对含有链接页面的广告内容时,应当一并核对所链接页面中与前端页面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内容。”该条同时还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所发布的广告的链接页面存在违法广告的,应当断开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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