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随意发短信广告!新修订《江苏省广告条例》今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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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随意发短信广告!新修订《江苏省广告条例》今起施行

  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江苏省广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9年3月1日施行。

  此次《条例》修订,更加契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更加注重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更加紧密结合广告监管实践,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可操作性。

  一是“绝对化用语”认定不能绝对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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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新《广告法》修订后,关于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违者将被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引起社会广泛讨论,但也产生了许多误读。有的人认为,只要广告中出现“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词语,就一律属于《广告法》禁止的“绝对化用语”,并据此出现众多的举报。但是,执法实践中,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认定,有一定的标准,需要执法机关根据标准,结合广告个案的语义、语境和事实依据等,进行综合判定。新修订的《条例》对如何认定“绝对化用语”作出例外规定。《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表示时间、空间顺序的用语”“依据法律法规评定的奖项、称号”“特定行业、领域根据国家标准认定的分级用语”“表示广告主自我比较的分级用语”“表示广告主目标追求的用语”“客观表述并可以查证的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事实信息”等不属于“绝对化用语”,从法规的层面规定“绝对化用语”认定“不绝对”。

  二是不能随意打电话、发短信发送商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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