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逐步建立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员信用档案( 二 )

同时 , 家政企业信用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等) , 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的行政信息(消费者投诉情况、商务执法处罚记录等) , 其他部门提供的司法和行政信息(违法违规记录、奖励表彰情况等) 。 家政企业信用信息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 , 供消费者选择家政企业时参考 。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建立省级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平台 , 统一归集公开本地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 。 省级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平台应公布参与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企业名单及相关信用信息 , 积极引导消费者在选择家政服务时优先考虑已建立信用档案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员 。

此外 , 还将建立和规范守信主体“红名单”制度 。 将建立家政服务员信用档案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家政企业纳入“红名单”管理 , 并在省级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平台上公布 , 引导消费者在选择家政服务时优先考虑 。 在商贸活动中 , 加大对“红名单”主体推介力度 , 在公共服务、市场交易、社会管理等方面给予一定便利 。 建立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 。 依照相关规定 , 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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