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江苏省广告条例明起施行 弹窗广告不能任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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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江苏省广告条例明起施行 弹窗广告不能任性了

本文标题:新江苏省广告条例明起施行 弹窗广告不能任性了

(小编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是:新修订的《江苏省广告条例》明天起试行 对网页弹窗广告说不)

上网时满天飞的弹窗广告让人极为反感,今后,这一情况有望得到扭转。明天(3月1日)起,新修订的《江苏省广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该《条例》对互联网等新媒体广告如何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

“禁止性用语”不再一刀切

据统计,2018年苏州市市场监管系统共监测各类媒体广告1189173条/次,查处各类虚假违法广告1303件。其中,互联网违法广告就达1137件,不少为违反禁止性用语。“网店店主不懂法,因为‘全网最低价’被处罚的案例,至少就有50件以上”,市市场监管局广告监督部门负责人祁志浩对采访人员说。

2015年,《广告法》明确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违者将被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引起社会广泛讨论,但也产生了许多误读,并据此出现众多的职业举报。在执法实践中,关于不属于使用“禁止性用语”情形的认定,一直没有法规、规章给出一定标准,也给基层执法带来了偏差。

此次《条例》首推“禁止性用语”不认定的六种情形:对 “表示时间、空间顺序的用语”““依据法律法规评定的奖项、称号”“特定行业、领域根据国家标准认定的分级用语”“表示广告主自我比较的分级用语”“表示广告主目标追求的用语”“客观表述并可以查证的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事实信息”等不属于使用“禁止性用语”情形予以确定。

祁志浩解释说,违法广告的判定,还要结合用词语境和关联度,是否客观真实。表示时空顺序,且有证据证明的,如“新款首发”“独家,唯一经营”“最早销售”等,都不宜认定为绝对化用语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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