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警方护航民企发展 严打侵害企业违法犯罪( 四 )

11. 严打危害企业经营的涉黑涉恶犯罪。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从严打击 " 行霸 "、" 业霸 " 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恶意阻工、强揽工程、强占资产、收保护费以及针对民营企业实施的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 套路贷 "、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快查快处针对民营企业家的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恶性刑事案件。

12.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坚持公有制经济主体与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一视同仁,做到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坚持疑罪从无,对符合法定撤案条件的要依法及时撤案,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对一时难以查清判明性质的,尽可能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民商事诉讼等途径解决。正确把握和区分改革探索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经济犯罪的界限。对民营企业的经营者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审慎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对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财产强制措施,不得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第一时间予以解除。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在企业遇有重大经营决策时,在不妨碍侦查活动的情况下,可以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进行一定的经营管理行为。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积极推行涉案企业查封、扣押财产的保值、增值举措,逐步建立完善审前拍卖和第三方托管经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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