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确保机构改革后行政机关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 二 )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政府所属行政机关承担河北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 , 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

河北省政府规章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批准、备案、复议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 , 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 , 由《河北省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有关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

实施《河北省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废止省政府规章 , 或者需要由省政府作出相关决定的 , 河北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 河北省司法厅依照法定程序审查修改后报河北省政府审批 。

实施《河北省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 , 河北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 , 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 相关职责已经调整 , 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 , 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