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凶杀人”转包案重审判6人无罪 检方再提抗诉( 四 )

  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郭永利认为,从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上分析,刑事诉讼证据可以概括分为“合法证据”、“非法证据”、“瑕疵证据”三类。

  他指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非法证据就是指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但是“不具有证明力的证据≠非法证据”,此案中,法院质疑检方提供的证据,即被告人庭前口供无同步录音录像,很有可能是“瑕疵证据”,这也是案件争议性所在,“瑕疵证据确切来说是证据能力待定的证据,在具体案件中应该具体进行甄别”。

  对此,有法学专家在相关论文中建议,排除非法证据,需明确操作规范,做到既严格依法办案,也不能放纵犯罪,甚至给司法人员留有司法寻租的空间。

  ■ 观点

“雇凶杀人”转包案重审判6人无罪 检方再提抗诉.www.jiangsulong.com//本文由热心网友[hgerf22f] 投稿。

  控审分歧使裁决更具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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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作为一起刑事案件,法院质疑检方所提交的证据是否系合法取得,控审双方就非法取证排除意见相左,最终导致案件争议诸多。

  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殷清利律师接受新京报采访人员采访时指出,法院认定无罪的理由是“有被告庭前供述与庭审时认罪种类不一致;虽有雇凶钱款往来供述,但与钱款分配事由供述无法相互印证,致证据链断裂;共同犯意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等”。

  该案法院主要从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角度裁判的。在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具体要求每一份证据都必须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殷清利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既要求证据收集要符合法定程序,也要求与待证明事实存在关联性。通过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搜集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该案的裁判具有典型意义,亦会为侦查机关未来办案提供更多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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