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将房产无偿转让给子女 法院判决: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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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将房产无偿转让给子女 法院判决:继续执行

本文标题:父母将房产无偿转让给子女 法院判决:继续执行

为了逃避债务,泰州一失信被执行人上演“金蝉脱壳”,将其拥有的房产无偿转让给子女,企图阻止法院对该房产的执行。

他的小聪明能得逞吗?

房产执行节外生枝

2016年9月22日,泰州中院终审作出二审民事判决:邓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医药高新区永立建筑模板商行(以下简称永立商行)货款237460元;凌坤公司、狄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该案审理中,一审法院医药高新区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查封了狄某与陈某霞登记共有的座落于如皋市东皋新村丽泽华庭小区某房屋一套。本案判决生效后,狄某等债务人并未及时给付拖欠的货款,本案原告永立商行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怎料,在该案执行中,被执行人狄某之子女狄某程、陈某煊突然提出了执行异议,并提交了他们的父母于2015年12月2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一份。

这份离婚协议书约定:如皋市丽泽华庭涉案房屋产权归婚生子狄某程、婚生女陈某煊共同所有。狄某的子女据此主张,法院查封的房产属于他们两个案外人所有,并不能拿来用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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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驳回执行异议

针对突然冒出来的执行异议人,法院认为:

不动产未经登记,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即使离婚约定真实、有效,案外人基于该约定仅享有对现登记所有权人狄某、陈某霞的转移登记请求权,而非物上权利,且涉案房屋处于被查封状态,不可能完成转移登记,即两案外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据此,医药高新区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狄某程、陈某煊的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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