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难”小区可申请划定夜间临时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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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难”小区可申请划定夜间临时停车位

本文标题:“停车难”小区可申请划定夜间临时停车位

(小编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是:“停车难”小区符合条件可在周边道路划定临停车位)

为有效解决“停车难”“停车乱”的民生痛点问题,在全市范围内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苏州制定《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8年12月27日经苏州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在《办法》送审稿起草过程中,市市容市政局组建立法起草小组,委托第三方起草,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地区、部门和行业协会意见,通过“中国苏州”网和部门网站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2018年6月,市市容市政局形成了《办法(送审稿)》,并上报市政府。根据立法程序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办法(送审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先后开展了市、县级市(区)、镇三级立法协商,邀请机动车停车场行业协会和经营者进行座谈,前往姑苏区、太仓市实地走访,广泛听取了有关地区、部门、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市市容市政局对送审稿进行了多次修改,最终形成《办法(草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经苏州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办法》共五章三十四条,主要包括职责界定、收费政策、信息化建设、规划编制、建设标准、经营者职责、道路停车泊位、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第三条将机动车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含道路停车泊位)和配套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和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也属于公共停车场。企业、住宅小区的停车场仅供内部员工、业主使用的停车场则属于专用停车场。《办法》明确,为了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资源利用率,专用停车场也可以转化为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公众开放。

为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停车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停车服务收费的类型、原则,并授权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具体收费办法。其中第三款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免费停放时间不得低于三十分钟”,该条款是江苏省地方立法中首次明确免费停放时间。规定免费停放时间,快停快走,有利于加快机动车流动速度,提高停车场利用率,也为临时停车人办事提供方便。由于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商场、酒店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车场,不强制规定免费停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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