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毒地”案二审落定:污染企业被判公开道歉( 三 )

  此外,对于本案一审判决公益组织承担189万余元案件受理费,引发不少争议。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公益组织的诉求和法院审理情况,本案上诉人提出的由被上诉人修复受损环境、赔礼道歉的诉求属于非财产诉求。上诉人提出的由被上诉人承担修复费用的诉求因无法确定后续治理所需费用,不能作为案件受理费的计算依据。且上诉人优先诉求是由被上诉人修复受损环境,承担修复费用系优先诉求不能实现时的备位诉求,应当按照优先诉求确定案件受理费。因此,本案按照非财产案件计算案件受理费。我们认为这一探索符合法律规定,也契合支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环境司法理念。当然,本案最终因为公益组织胜诉,所以并不需要承担案件受理费用。但希望能够通过本案,为今后法院处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提供一个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

(实习编辑 刘汶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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