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工作 6 天,员工投诉单位索要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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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钱德明 采访人员 严君臣)两年前,家住南通如东的方女士应聘到当地一家商场做会计,签合同时条款注明一周工作 6 天。但方女士认为,自己周六日加班了,就应该有加班费,近日还找到当地劳保部门举报。12 月 12 日,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了解到,工作人员认定每周工作时间没有超过 40 小时,没有达到加班的条件,最终没有支持方女士索要加班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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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工作 6 天,员工投诉单位索要加班费

据介绍,2016 年 11 月,方女士通过如东县人力资源市场,应聘到县城某商场做会计。进商场第二天,单位便和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条款约定每周工作 6 天,每天工作时间 6.5 小时,每周休息一天。另外,单位对于加班在《职工手册》中有明确规定:职工需要加班必须先填写《加班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安排、商场分管领导审批后才可。因工作需要有时单位安排方某在周六或周日上班,但前提是确保其每周休息一天。

方女士认为,周六或周日属于国家法定休息日,你安排我来上班就应该算加班,就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于是她向单位索要,单位领导解释了一番,可她听不进去,执意要想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12 月 10 日,方女士走进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室,工作人员阅读她提供的材料后,对其进行了解释。依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标准工时制度是指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0 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时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日为休息日,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灵活安排每周休息日。方女士每周工作 6 天,每天工作 6.5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没有超过 40 小时,虽实行每周休息一天,也不属于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情形。弄清了政策规定和工时制度之后,方女士最终打消了索要加班费的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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