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拟规定:审议草案时公众代表可列席政府会议( 二 )

听证会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方可举行。出席的听证代表人数达不到规定人数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听证会应当设旁听席,允许公众旁听,旁听人数由决策承办单位确定。

审议重大决策草案,可邀公众代表列席政府会议

公众也有机会列席政府会议。征求意见稿明确,决策机关审议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可以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列席政府会议。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原则为3至5人,一般从已参与该项决策前期讨论或者发表意见、建议的人员中产生。

政府办公厅(室)应当在政府召开会议前将决策事项草案及相关材料送达应邀列席会议的人员。列席会议人员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当写入政府会议纪要。政府办公厅(室)可以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结合实际需要,另行制定公众代表列席政府会议的具体操作细则。

违规未开展公众参与致决策严重失误将被问责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专列一章 " 公众参与的监督 "。其中提到,公众有权对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情况进行监督,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对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全过程进行采访报道和监督。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密切跟踪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公众疑虑较多或社会负面影响较广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评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决策机关应当将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公众参与的情况纳入全市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将组织公众参与的情况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违反本规则,应当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而未开展,导致决策严重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采访人员 鹿伟)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