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自杀房屋成“凶宅” 苏州一房东索赔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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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自杀房屋成“凶宅” 苏州一房东索赔30万

本文标题:租客自杀房屋成“凶宅” 苏州一房东索赔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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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的房主张女士怎么也想不到,碰上租客在出租屋内自缢身亡,房屋瞬间变成“凶宅”,贬值不说,还一时无法出租。张女士于是将死者家人告上法庭,索赔损失30余万元。一边是痛失亲人的租客,一边是自感倒霉的房主,该怎么判?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了解到,近日,昆山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租客自缢出租屋成“凶宅”

张女士在昆山有处住房一直用来出租。2017年8月,张女士将该房屋出租给徐某及其丈夫,租金交付方式为“押一付三”。2017年9月21日,徐女士丈夫不知何故在出租房内自缢身亡,还造成了房屋大门损坏。

张女士的房屋瞬间变成“凶宅”,一时无法出租,想出售房价也将贬值。无奈之下,张女士联系徐某,希望能够赔偿她的损失。徐某在接听过几次电话后,通过中介告诉张女士,该房屋是自己的“伤心地”,自己的丈夫都没了,她什么都不想管了,走了再也不会回来。

房主索赔30万被法院驳回

眼看协商无果,徐某又杳无音讯,张女士向昆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徐某赔偿房屋三年租金、大门更换、房屋贬值损失、精神损失费等合计3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产权归张女士所有,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后因徐某无故搬离房屋,租赁合同因此而解除,其支付的保证金、三个月租金合计10000元,依据合同约定可不予退还。但对于张女士主张的“凶宅”贬值损失、精神损失等,其并未能就徐某夫妻违反租赁物用途或违法使用提供证据,且所主张的损失是否实际发生也未有证据证明,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这么判决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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