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发展 作出规定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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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发展 作出规定与要求

本文标题:本市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发展 作出规定与要求

11月8日,采访人员从市教育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推进会上了解到,为切实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我市日前印发《盐城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对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师资队伍、办学内容等作出严格规定和要求。

办学场所:不得选用居民民宅、地下室等。

《标准》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文化教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含民办幼儿园)。

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必须适合办学,应当具有安全性、独立性和相对稳定性,能够满足教学需要,并取得房屋质量合格证明、消防合格证明。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工业建筑、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儿童(培训对象不满14周岁)用房不得超过3层。不得租借公办学校场地办学。办学场所应设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校外培训机构校舍建筑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80%;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校外培训机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500平方米。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符合规定要求的校外培训机构可根据需要申请设立教学点,新设立的教学点,其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师资队伍:不得聘用没有相应从教资格证的教师。

校外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校长)应具有教师资格和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在70周岁以下。

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3人且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作为管理人员或任教。聘用外籍教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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